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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油茶科学中心考核与评估办法
2010-09-26 | 【 】【打印】【关闭

国家油茶科学中心考核与评估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国家油茶科学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Oil-tea CamelliaNCOC),促进各专业实验室和试验站(以下简称各成员)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油茶科学中心章程》,制定本考核与评估办法。

第二条   国家油茶科学中心主任办公室和学术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国家油茶科学中心各成员进行检查。综合办公室具体组织检查工作。定期检查采用年度考核和综合评估两种基本方式,按相应指标进行定量考核和评估。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奖惩的基本依据。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1次,重点检查各成员在研究成果与示范推广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考核成绩将作为以中心名义进行项目申报时推荐的基本依据。

综合评估每2年开展1次,旨在全面检查各成员在研究与示范方面的业绩和综合评估各成员的能力。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保留国家油茶科学中心成员资格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年度考核

第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是:

各专业实验室和试验站的研究成果、示范推广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研究成果、标准编制/修订、仪器检测与维修、人员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完成情况。

(一)专业实验室和试验站年度考核

第四条   从业务和日常管理两方面对专业实验室和试验站进行年度考核。业务分(I)和管理分(M)的满分均为100,最终考核分数等于0.8×I0.2×M

第五条   责成种质创新与利用实验室、繁育与栽培实验室、技术装备实验室、加工利用实验室、江西油茶种质创新实验室、南缘地区种质创新及茶油加工实验室、生物技术实验室、北缘地区育种与栽培试验室以及腾冲油茶科学试验站分别负责对所承担的油茶研究成果、标准编制/修订、人员培训等方面工作进行自评,综合办公室汇总计算各专业实验室的分数。

第六条   责成综合办公室以统计、抽查等方式对各专业实验室和试验站的日常管理进行考核,计算各实验室和试验站的管理分。

(二)综合办公室年度考核

第七条   从业务和日常管理两方面对综合办公室进行年度考核。业务分(I)和管理分(M)的满分均为100,最终考核分数等于0.8×I0.2×M

第八条   责成主任办公室、各专业实验室和试验站共同对综合办公室的业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主任委员会对综合办公室在研究成果、推广及出版以及网站(www.gjyckxzx.com) 维护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考核计分。

主任办公室、各专业实验室和试验站应于翌年315日前将对综合办公室的考核计分结果报送综合办公室。

第九条   本办法赋予综合办公室对各专业实验室和试验站进行考核,各专业实验室和试验站权利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各类报表、报告的完成情况等均属于管理考核范围。

第三章 综合评估

第十条   综合评估的基本内容是:

各专业实验室和试验站近2年内在研究与示范方面的工作业绩和目前的人员、仪器与设施的状况等(监测工作已在年度考核中做出评价,不再重复评价,但将年度考核中的监测分(Ⅰ)直接纳入综合评估成绩中);

第十一条   研究成果(Ⅱ)的衡量,以公开发表论文的数量与质量以及获奖成果的数量与等级为依据。论文和获奖成果计分标准如表1

1 论文和获奖成果计分标准

论文类

分 数

奖励类

奖励等级

分 数

国内一般学术期刊

0.5

国家级奖

一等

100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

1.5

国家级奖

二等

60

EI收录刊物

2.5

省部级奖

一等

50

SCI收录刊物

4

国家级奖

二等

30

只有注明作者单位为专业实验室或国家油茶科学中心,或注明由国家油茶科学中心支持的论文方可计算分数;主要由专业实验室或国家油茶科学中心人员完成的获奖成果方可计算分数;获奖成果的赋分,根据获奖单位排名第12、……、9及其以后,分别乘以系数10.9、……、0.1

研究成果总分为论文分与获奖成果分之和,但上限为100分。

第十二条   对成果推广(Ⅲ)的衡量,由评审专家根据示范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打分,最高分为40分。

第十三条   专业实验室的综合评估总分(T)为:Ⅰ++Ⅲ,满分为240分。如果I<70 , ii<10, iii<25中的任何一项成立(对确实难以开展示范工作的试验站可不受III分数的限制),则视该试验站的综合评估成绩不合格。

一次综合评估不合格者,将受到通报批评;连续2次综合评估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   综合评估由国家油茶科学中心主任办公室领导,聘请57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且能公正、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担任评估委员。评委通过实地考查、听取汇报、审阅文档等方式,了解各实验室的状况和能力,提出定量评估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申请加入国家油茶科学中心的专业实验室、试验站的考核与评估,参照此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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